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0號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實施辦法》已由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5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7年5月31日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防洪以及與防洪有關的活動,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防汛抗洪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防洪的組織、協調、監(jiān)督、指導等日常工作。依法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在省管的重要江河、湖泊范圍內行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本流域防洪的指導、協調和監(jiān)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防洪工作。
第四條省管的江河、湖泊的防洪規(guī)劃,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該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guī)劃和區(qū)域綜合規(guī)劃,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市(州)人民政府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州)、縣(市、區(qū))管的江河、湖泊的防洪規(guī)劃,由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據流域綜合規(guī)劃和區(qū)域綜合規(guī)劃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防洪規(guī)劃,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流域防洪規(guī)劃、上一級人民政府區(qū)域防洪規(guī)劃編制,按照有關規(guī)定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guī)劃。
第五條在河道整治、堤防建設規(guī)劃保留區(qū)內不得興建與防洪無關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特殊情況下,國家工礦建設項目需占用保留區(qū)內的土地的,應先征求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并按照國家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
臨時占用保留區(qū)內土地的,應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臨時占用保留區(qū)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在占用結束后負責恢復保留區(qū)土地原狀。
第六條整治河道和修建護堤護岸、丁壩、碼頭、橋梁、公路等對河道有影響的工程,應當兼顧上下游、左右岸的關系,按照規(guī)劃治導線實施,不得任意改變河水流向。
規(guī)劃治導線按照以下規(guī)定劃定:(一)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的規(guī)劃治導線,按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規(guī)劃治導線劃定;
(二)省確定的跨市(州)的重要江河、河段以及都江堰灌區(qū)內灌排兼用河道的規(guī)劃治導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ㄈ┢渌缡校ㄖ荩┑慕印⒑佣蔚囊?guī)劃治導線,由有關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四)跨縣(市、區(qū))的江河、河段的規(guī)劃治導線,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市(州)人民政府批準;
?。ㄎ澹┢渌?、河段的規(guī)劃治導線,由縣(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條城市建設、改造應當符合城市防洪規(guī)劃,不得侵占行洪斷面和改變規(guī)劃的河道岸線;河道兩岸防洪搶險通道內不得興建與防洪無關的建筑和設施。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區(qū)排澇管網、泵站等設施的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
城市建設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溝汊、貯水湖塘洼淀,不得廢除原有防洪圍堤或者將原河道溝渠覆蓋。確需填堵、廢除或者覆蓋的,應當通過充分論證后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ㄒ唬┬藿ǚ恋K行洪的圍堤、圍墻、阻水道路、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
(二)棄置礦渣、石渣、煤灰、垃圾、泥土等;
?。ㄈ┢渌绊懞觿莘€(wěn)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禁止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
第九條在防洪工程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開渠、挖窖、挖塘、葬墳、開采地下資源等危害防洪工程設
施安全的活動。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侵占、毀損防洪排澇設施,不得向行洪道傾倒固體廢棄物。
第十一條江河、湖泊上的在建、已建工程,其防汛任務由工程業(yè)主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負責。工程業(yè)主單位和被委托的管理單位應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督。
第十二條防洪保護區(qū)、洪泛區(qū)、蓄滯洪區(qū)的范圍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商有關市(州)人民政府劃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有防汛抗洪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防汛指揮機構,負責領導、組織本行政區(qū)域的防汛抗洪工作。防汛指揮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本地區(qū)防御洪水方案;(二)負責本地區(qū)的防汛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影響安全度汛的有關問題;(三)貫徹執(zhí)行上級防汛調度指令和批準的洪水調度方案,實施洪水調度并落實各項措施;
?。ㄋ模┌l(fā)布本地區(qū)的汛情、災情,宣布緊急防汛期;
(五)負責防汛經費和物資的計劃、管理和調度;
(六)檢查督促防洪工程設施的建設和水毀工程的修復。
防汛指揮機構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各級防汛指揮機構的組成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承擔相應的防汛任務。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應當負責做好本行業(yè)和本單位的防汛工作,并接受當地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監(jiān)督和檢查。
第十五條防御洪水方案實行分級編制??h級以上防汛指揮機構編制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防汛指揮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本省汛期為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
在特殊情況下,省防汛指揮機構可以決定提前或者延長汛期。
第十七條汛情由縣級以上防汛指揮機構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等新聞媒體以及其他有效途徑,及時向社會發(fā)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fā)布。
第十八條在汛期,執(zhí)行搶險救災任務的防汛指揮車輛和搶險救災車輛免交過路(橋)費。在緊急防汛期,行政區(qū)域內各路(橋)收費站(口)應留防汛搶險通道,防汛指揮車輛和搶險救災車輛優(yōu)先通行。
第十九條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和其他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工程設計、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調度方案制訂汛期調度運行計劃;在建水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制訂度汛方案。
汛期調度運行計劃和度汛方案的審批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水庫、水電站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和任意改變泄洪流量。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庫容的運行,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調度和監(jiān)督。
當流域發(fā)生重大汛情等緊急情況時,水庫、水電站必須服從有調度指揮權的防汛指揮機構調度;水庫、水電站在確保自身工程安全條件下有滯洪削峰、提前留足防洪庫容等義務。
第二十一條在汛期,堤防、閘壩、水庫等工程管理單位應加強巡查,及時報告并處置險情。
第二十二條與防洪有關的水工程設施的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防洪責任,保證工程的安全運行。
第二十三條防汛物資實行分級負擔、分級儲備、分級管理。
省儲備的防汛物資主要用于省內重點江河防洪工程的防汛搶險;市、縣儲備的防汛物資主要用于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防汛搶險。有防汛抗洪任務的鄉(xiāng)鎮(zhèn)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儲備必要的防汛物資,主要用于本鄉(xiāng)(鎮(zhèn))和本單位的防汛搶險。
緊急情況下,下級防汛指揮機構儲備的防汛物資應當服從上級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高防汛投入的總體水平,將防汛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安排資金用于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抗洪搶險、水毀工程修復、防洪非工程措施建設等。
第二十五條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設施建設和維護所需資金,除中央財政投入外,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由省、市、縣財政分級承擔。
受洪水威脅地區(qū)的油氣田、管道、鐵路、公路、礦山、電力、電信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自籌資金,興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保證工程設施正常運行。
第二十六條防洪保護區(qū)范圍內受益的工商企業(yè)等單位應當繳納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收費標準和征收使用辦法,由省財政、物價部門會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guī)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實施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可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在汛期不服從防汛指揮機構調度指揮、不履行滯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庫容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防汛指揮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粓?zhí)行防洪規(guī)劃的;(二)截留、擠占、挪用防汛資金和物資的;
?。ㄈ┻`法批準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建筑物的;
?。ㄋ模┎粓?zhí)行防汛搶險指令的;(五)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第三十三條本實施辦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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